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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职工只批1天婚假合法吗?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2011-9-19 14:34:13

【案情简介】
  黄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从事科研开发。2003年4月,黄某与女朋友计划在“五一”劳动节长假期间结婚。女朋友是黄某高中的同学,在外地老家工作,他们的婚礼就安排在老家举行。4月末,黄某向企业领导请婚假,领导同意给予一天婚假。黄某觉得太少,而领导表示,“五一”劳动节有7天假期,加上一天婚假,假期已经很长了;再说,单位工作十分繁忙,职工多一天假期,就会给工作多造成一份影响,所以不能再增加婚假假期。如果增加假期,将按事假处理,减发工资。黄某认为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于是向企业的上级单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问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研究,责成企业另外给予黄某路程假。
【评析】
  黄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纠正了企业的错误行为,较好地贯彻了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嫁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的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工资,但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本事例中,黄某所在企业在黄某需要赴外地结婚时,拒不给予其路程假,违反了国家规定;企业以黄某可以享受“五一”劳动节假期作为不给予其路程假的理由,是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婚假、路程假这些劳动者不同的休假权利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但在本事例中,企业根据自身繁忙的实际情况,在法定1-3天婚假期中选择给予黄某1天婚假,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