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了《劳动法》规定的90天产假还能休奖励产假吗?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2011-9-19 17:06:57
【案情简介】
李韵琴是湖南省省城一家么营家装公司的职工。200年2月,李韵琴生育了一个女婴,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李韵琴生育前已经安排她休了15天产前假,现在又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她休75天的产后假。但是,李韵琴在和其他单位中已生育的朋友聊天时了解到,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并且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再休奖励假的条件,便向公司提出了申请安排休奖励产假的要求。公司负责人经过讨论,答复李韵琴说:《劳动法》规定的产假只有90天,公司依法做了安排。公司是么营企业,只能做到这一步。如何给职工奖励是企业的自主权,目前公司人员紧张,不考虑给予你安排“奖励产假”了,并请李韵琴给予理解,李韵琴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责成公司方安排自己休奖励产假。
【评析】
本案涉及产假期限问题。目前,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而享受的产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全国女职工统一的产假,期限为9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具体规定,90天产假中,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是各省、自汉区、直辖市场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的护理假视频为出勤假。
本案中,李韵琴在的私营企业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是正确的。但是地方法规规定对晚育的女职工要增加产假的规定同样应该执行,不能以公司是么营企业和企业自主权为由加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