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发证等)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2011-9-19 11:10:44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报名)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或在本职业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具备八年以上本工种工龄者或持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五年以上本工种工龄者或经评估合格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中专、职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培训)中心二、三年制就业前训练班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具备十二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获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培训班的毕(结)业生,可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具备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收费
按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鉴定程序和办证
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登记表》,经本所资格审查后,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发给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理论和实践考试。 成绩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