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湘培心函字[2011]02号
2011-10-20 8:59:25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为促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人才强省战略步伐,增强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制度全面推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会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考核与评价、薪酬福利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分析与胜任特征评估、组织文化变革与发展等。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统一教材。
3、培训师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知名教授。
三、培训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三项(均采取纸笔作答的方式),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报名
培训地点: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19号湖南省展览馆金山科技大厦五楼(培训中心培训科本部)
联系电话:0731-84127727、84129562、84127726
传 真:0731-84129562
咨询网址:www.hnjypx.com
电子邮箱:hnjypx2005@163.com
联 系 人:罗老师(13017319988)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2011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