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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商品营业员考试的通知:
长沙各营业商业单位: 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中心组织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之商品营业员职业鉴定,2011年进行的商品营业员第15批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定于2011年10月29日上午8:30分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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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湘培心函字[2011]07号 2011-10-20 8:17:39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为促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人才强省战略步伐,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物流运输管理、仓库管理与库存控制、物流配送管理、物流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统一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的资深物流专家、知名教授。
三、培训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三项(一级综合评审采取“项目决策”形式,书面答辩),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报名
培训地点: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19号湖南省展览馆金山科技大厦五楼(培训中心培训科本部)
联系电话:0731-4129562、4127726、4127727
    真:0731—4129562
咨询网址:www.hnjypx.com
电子邮箱:luoyi9988@126.com
联 系 人:罗老师(13017319988)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O一一年三月一日